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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会是由岳阳市从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理论研究及热心人大制度、人大工作理论研究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地方性、群众性、非营利性学术团体。 第二条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理论研究,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加强地方人大工作,促进我市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 第三条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会接受岳阳市社会科学学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岳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会地址在岳阳市人大常委会机关。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会的业务范围是: ㈠组织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宪法和法律法规,不断提高会员的政治思想水平和理论研究能力。 ㈡组织会员以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为指导,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总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实践经验,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一战略目标,加强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研究。开展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理论的研究,紧密联系实际,研究和探讨做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人大工作的新途径。 ㈢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职权,从地方人大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拟定研究课题,开展研究活动,总结交流研究成果。 ㈣收集、整理和选编有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的研究资料,提供有关地方人大建设理论与实践问题的咨询和信息服务。 ㈤加强同省和全省各州市人大理论研究团体的联系,及时交流人大工作与理论研究信息。必要时邀请省内外有关专家、学者和人大代表参加本会的研究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会实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制。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拥护本团体的章程并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㈡在我市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及其办事机构工作的人员和乡镇人大主席团成员,具有一定实践经验,发表过论文、著作的; ㈢热心和支持本团体工作,担任或曾经担任我市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及其办事机构领导职务的在职或离退休干部; ㈣热心和支持人大理论研究工作的在岳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县(市)区人大代表和乡镇人大代表; ㈤在我市其他各级国家机关、高等院校、科研部门、新闻单位及其他组织的人员中,热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研究工作,具有一定理论基础、实践经验或发表过论文、著作的; ㈥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市直机关部门、大专院校的理论研究团体。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㈠提交入会申请书; ㈡经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㈢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㈠行使本团体的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㈡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㈢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 ㈣参加本团体的有关会议,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㈤免费或自费获得本团体编印的书刊资料; ㈥向本团体提供或推荐学术论文、调查报告、资料和研究成果; ㈦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㈠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研究活动,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㈡执行本团体的决议,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㈢按规定自愿交纳会费; ㈣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㈠制定和修改章程; ㈡选举和罢免理事; ㈢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㈣决定终止事宜; ㈤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㈠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㈡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㈢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㈣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㈤授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㈥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㈦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㈧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㈨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㈩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赋予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根据需要适时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㈡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岳阳市社会科学学会联合会审查并经岳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要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岳阳市社会科学学会联合会审查并经岳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召开和主持事理会(或常务理事会); ㈡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㈢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㈡协调下属机构开展工作; ㈢提名副秘书长以及下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㈣决定下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㈤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㈠会费; ㈡捐赠; ㈢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㈤利息; ㈥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岳阳市社会科学学会联合会和岳阳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岳阳市社会科学学会联合会审查同意,并报岳阳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岳阳市社会科学学会联合会审查同意。 终止前,须在岳阳市社会科学学会联合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经岳阳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岳阳市社会科学学会联合会和岳阳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8年11月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岳阳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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