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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群众利益与投资环境并重 | |||||
| —— 云溪法院妥善调处一起环境污染侵权纠纷 | |||||
作者:曾海斌 杜… 文章来源:云溪区人民法院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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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23日,王德军、夏世华居向云溪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责令被告华新水泥(岳阳)有限公司赔偿两原告人身损害费用33000元、精神损害赔偿20000元、渔塘及湘莲损失17000元等共计70000元。原来华新水泥(岳阳)有限公司与原告王德军、夏世华居所仅一墙之隔,装载水泥车辆日夜从原告门前经过。两原告认为华新水泥有限公司生产及车辆装载水泥产生的粉尘严重损害了其身体健康,污染了其农作物,要求赔偿。永济乡及樟树村干部多次出面组织双方协商,一直没有谈妥。 云溪法院受理此案后,院党组及合议庭成员高度重视,指出该案要本着既要保护群众利益,又不能影响投资环境的原则妥善处理。并派庭长唐耀国及承办法官陈映波等人前往调查了解情况。随后,院领导及承办法官先后四次上门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通过多次协商, 5月23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由被告一次性补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共20000元,两原告撤诉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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