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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受理群众来信来访的办法           ★★★ 【字体:
岳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受理群众来信来访的办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12    
为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处理工作,使信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信访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的信访工作在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一名常委会副主任主管,一名副秘书长分管。信访办公室是受理群众来信来访的专门机构,负责群众来信来访的统一管理,对群众来信来访进行接待、登记、批转、交办、督办和回复;对信访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总结和汇报;调查了解重要信访案件;办理上级和本级人大常委会领导批示交办的信访案件;建立和管理信访档案。
    第二条  受理下列范围内的群众来信来访:
    (1)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对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建议和意见;
    (2)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3)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执行宪法、法律、法规方面存在的问题的揭发、批评、意见,以及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的建议和意见;
    ⑷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经过复议、复查处理不服的申诉和控告;
    ⑸反映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和社会热点、难点而须由人大常委会监督的问题;
    (6)对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询问;
    (7)属于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的其他来信来访。
    第三条  按照以下原则处理群众来信来访:
    (1)属于对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方面的建议、批评、意见,由办公室处理;
    (2)属于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方面的建议、批评、意见,分别转交有关机关处理;
    (3)属于涉及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重要信访案件,报经分管或主管领导阅批后,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处理;
    (4)属于检举、揭发、控告由市人大选举和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访案件,报经常委会主任或分管的副主任阅批后,由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处理;
    (5)属于检举、揭发、控告市人大代表和本市选举产生的省人大代表的信访案件,报经常委会秘书长阅批后,  由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处理;
    (6)属于不服司法和行政机关判决、裁决和决定的信访申诉案件,分别转交原审理机关复查或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7)属于落实政策、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信访案件,分别转交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⑻属于揭发违犯党纪党规问题的信访案件,转交纪律检查部门处理;
    (9)属于县(市)区职权范围内解决的问题,转交有关的县(市)区处理;
    ⑽对互相推诿、投诉无门的信访案件,可指定有关机关处理;
  ⑾其他来信来访,视情况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条  办理群众来信来访的程序:
    ⑴市人大常委会的所有来信来访,由信访办公室负责统一接待和办理;
    (2)对一般来信来访,信访办公室直接处理。属重要来信来访,须填《重要来信来访呈阅卡》,附原件报经分管或主管领导审批后,按照批示办理;
    (3)由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处理的直接与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相关的重要信访案件,办理完毕后,统一由信访办公室回复有关单位或个人;
    (4)属于转办、交办的重要信访案件,应在三日内转交办理机关,转交后应适时发出“催办函”,或派员深入办理机关催办;
    (5)对于要求承办单位回复查处结果的重要信访案件,应责成承办机关在三个月内回报查处结果,并及时向有关领导作出报告;
    (6)对重大疑难信访案件,应及时报请常委会主任或分管的副主任批示或提请主任会议研究后,由信访办公室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协同处理。
    第五条  信访工作人员要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依法办理信访案件。对有下列行为者,要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来信不及时阅办,对应接访而拒不接访的;
    (2)对有理有据的申诉控告案件推诿、拖延或拒不办理的;
    (3)受贿索贿、徇私枉法、报复打击当事人的;
    (4)将控告、检举材料转交或透露给当事人或利益关系人的。
    第六条  对来信来访人员有下列行为者,建议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1)无理取闹,不听劝告,妨碍机关正常工作和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2)冲击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人大常委会会议的;
    (3)对处理恰当的信访问题仍无理纠缠,谩骂、侮辱、伤害信访工作人员的;
    (4)利用信访渠道,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散布谣言或反动言论的;
    (5)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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